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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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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承担涉外录音制品、影视作品版权贸易合同的认证工作。

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出版境外影视作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
1)表格应打印提交,并在"出版单位栏"处加盖公章;
2)需选择的栏项,应在“□”中划钩;
3)申请者不需填写"认证情况"之后的栏目(包括此栏);
4)附表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
2.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

1)提交出版单位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
2)授权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出版的录音制品或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3)录音制品的授权合同中应包括取得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权及支付报酬的条款。

3.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影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4.提交自原始授权人至出版单位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影视作品用于电视播放时使用。表格可打印、复印使用,但需保证与原表样式一致、清晰,使用A4纸。

1. “影视作品名称”栏,应填写制品全称并与合同签订名称一致。合同签订的节目多余一个时,只需填写一个节目名称,将本次申请登记的节目总数填写于“共    部”处,每个节目详细名称及情况填写于附表中。
2. “作品类型”栏,节目所属类别超出栏目中所列形式时,应在“其他”处具体标明。
3. “授权方(著作权人)”栏,填写出版合同种授权方情况,授权方无中文名称时,可填写原文。
4. “被授权方”栏,若未发生权利转移情形时,此栏不填。
5. “申请人”栏,可以授权方和被授权方任一方,“名称”项应填写全称,并在“签章”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 “专有内容许可”栏,为在可选项中的类型,应填于“其他”项。
7. “授权主要内容”栏,应依据出版合同中的内容填写,各项必须填写齐备(“其他”项除外,此项填写出版单位认为合同中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并与出版合同及相关授权书和权利证明材料所在内容完全一致。若未发生权利转移情形时,此栏不填。
8. 以下各栏目,由登记单位填写。

附表A/B填表说明
1. 本附表分为A、B两表,出版合同所涉及节目授权方之一为国家版权局指定认证机构会员时,填写A表,否则,填写B表。
2. 国家版权局指定影视作品认证机构包括:美国电影协会(MPA)、独立电影电视联盟(IFTA)、香港影协(MPIA)、韩国著作权调停委员会。
3. 华语节目和外语节目应分表填写。
4. “片名”、“制片公司”、“导演”、“主演”各栏,应使用中文、原文或英文填写,且原文或英文应使用大写。
5. 合拍片在“国籍”栏应填写全部合拍参与方的国籍。
6. “认证机构”栏,填写认证机构的英文简称。
7. “证书号”栏,应填写各认证机构针对各节目出具证书的编号。
8. 附表B中“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栏由登记单位填写。
9. 节目数量多于本表预留栏目时,可续用本空白表。

授权关系表
1. 自原始权利方至出版单位,各授权关系相同的影视作品使用同一表格;否则,应分表填写。
2. “作品名称”栏,应填写同一授权关系所涉及的全部节目的中文名称,名称间使用“、”分隔。
3. 按照授权先后顺序将授权情况依次填写于1至6项中。
4. “授权方名称”栏,填写各授权方的全称。
5. “提交的授权证明材料名称”栏,请使用原文及中文填写,并提交对应的授权证明材料。
6. 授权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合同、授权书、版权证明。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在翻印本上加盖出版社公章。除出版合同外,作为授权证明材料的其他转授权合同可视情况尽量提交。

常见问题
1.如果授权方不止1家,是否需要填写全部授权方信息并提交相应材料?
答:是,申请人应在登记表格中填入所有授权方的信息并且提交全部授权合同和版权证明。
2.出版类型如何填写?
答:针对出版合同内容约定的出版制品的承载介质进行填写,例如:CD、DVD等。
3.合同有效期是指什么日期?
答:合同有效期是指出版合同中授权方与出版单位之间签订的授权期限,应具体到年月日。
4.如果出版单位已经拥有音像制品认证证明,是否要向登记机构提供?
答:如果出版单位已经拥有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关于音像制品的认证文件,应在提交材料时附上并在登记表格中注明,以便加快办理时间。
5.认证通过后登记机构发放何种证书或批复?
答:认证通过后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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